企業名稱:廣州皓鑫財務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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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條的規定,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變更登記的行為,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
根據《關于明確逾期登記處罰問題的通知》(穗地稅函[2007]55號)的規定,廣州市逾期登記的業戶,由主管該業戶的區(市)地方稅務局及稅務分局(所)進行處罰。處罰標準具體為:
(1)逾期登記的個體工商戶,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50元罰款;經責令限期改正,仍然拒不改正的,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200元罰款。
(2)逾期登記的企業和其他單位(不包括不用辦理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),由主管稅務機關處以200元罰款;經責令限期改正,仍然拒不改正的,由主管的稅務機關處以1000元罰款。
因工商、技監等政府部門的原因,業戶逾期取得執業證照,能夠出具相關證明的,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后,可免予處罰。業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,經主管稅務機關局領導審核后,可免予處罰。